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昨日公布,明确旧住宅更新由区政府负责前期工作
实施细则规定,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意愿征集。
●旧住宅区更新,应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计划受理单位也不再受理市场主体上报的旧住宅区改造申请。
●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方可进行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用地,应当大于一万平方米,用于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面积,应大于三千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用地的15%。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四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应整村划定为改造单元。
新年伊始,我市城市更新大大加速。昨日,市政府新闻办和市规划国土委举行新闻发布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公布实施。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意愿征集,并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开发商不得再进入小区进行改造意愿收集。
对城市更新办法进行细化和补充
2009年12月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正式施行,由此实现了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由以城中村和旧工业区改造为主要对象,向全面城市更新的跨越。此后,我市又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包括《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等重要文件,以及《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等配套文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对促进和规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昨日公布的实施细则共六章77条,作为《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配套性规定,细则从加强城市更新工作规范性和提高操作性的角度,对办法中已有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细化和深化,优化办事程序,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并针对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以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同时,细则还与国家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规和文件保持衔接。
据了解,在《实施细则》的起草过程中,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市法制办通过部门意见征求、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在细则的成果中进行充分吸纳,保障了《细则》制定的科学性。
开发商不得进入小区收集意愿
细则中最受人关注的一点,是对旧住宅区城市更新的申报主体和改造模式的规定。
在近几年的城市更新实践中,一些开发商在老小区跑马圈地的乱象比比皆是,多个开发商争抢一个老小区的新闻也不再稀罕。发展商一家一户地找业主征求意见,以谋求该小区和旧村的改造资格。这一现象不仅扰乱居民的正常生活,也极大地阻碍城市更新的进程。
此次公布实施的城市更新办法,提出城市更新项目申报的三种方式,即: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申报。二、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申报。
办法特别提出,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
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公开招标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形成单一主体。
市规划国土委副主任薛峰表示,按照这一规定,全市旧住宅区将优先通过综合整治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对于环境非常恶劣、配套设施极其缺乏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由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计划受理单位也不再受理市场主体上报的旧住宅区改造申请。
